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、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《关于<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>有关问题的复函》等有关规定,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,以及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,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。
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,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,因此,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,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。
1、2010年放鞭炮
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》国法秘政函〔2009〕5号)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,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,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,因此,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,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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